關于公開征求《哈爾濱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認定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認定管理辦法》(黑工信科規[2022]5號)文件,切實發揮政策措施的激勵、引領、推動作用,我局制定了《哈爾濱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認定管理辦法》,現公開征求意見。請各有關單位或個人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將意見反饋至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合作處,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牟煥然,聯系電話:0451-84664336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2日
哈爾濱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認定管理辦法》(黑工信科規[2022]5號)文件,圍繞打造“先進制造之都”發展目標,加快我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實現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中心是由企業、高校院所、產業聯盟等自愿組合,以獨立企業法人形式運營的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平臺。重點開展制造業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推動技術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面向行業、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
第三條創新中心主要功能是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等研制開發;為行業內企業提供委托研發設計、標準研制和試驗驗證、檢驗檢測、技術咨詢等公共技術服務;開展科研人才交流與合作培養;開展產業發展研究、技術創新重大項目評估論證等,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行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市工信局負責統籌推進創新中心建設、認定、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屬地創新中心的培育建設、協調服務、申報推薦和協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五條創新中心建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統籌布局。立足我市資源優勢、產業優勢和未來發展,面向創新發展重大需求,發揮政府頂層設計和引導作用,合理布局創新中心,既要調動各方參與創新中心建設的積極性,又要避免重復建設。
(二)市場運作,自主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創新中心要自主決策、自我管理、自負盈虧,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探索多樣化市場運作模式,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整合資源,協同創新。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投融資機構、產業聯盟共同建設,鼓勵多元化投資、國內外合作、訂單式研發、針對性服務,建立利益共享機制,形成跨領域跨區域協同創新。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創新中心由行業內有影響力的骨干企業或高校院所牽頭組建新的獨立企業法人,股東單位原則上不低于3家;
(二)設立專家委員會,主任應由行業資深專家擔任,負責研究行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問題,確定創新中心研發重點方向,指導編制技術創新規劃等;
(三)創新中心具備良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包括穩定的研發團隊和管理團隊,完備的研發場地設施,必要的研發、試驗、檢驗檢測等設備,能夠滿足研發需求的經費保障;
(四)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包括決策機制、經營機制、激勵機制和內部人事、財務、科研項目管理制度,以及股東成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長效合作機制等;
(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能吸收集聚創新資源,以市場化方式向行業企業輻射溢出科研成果,實現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按照“成熟一個,認定一個”的原則,常年受理創新中心申報和認定工作。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報送認定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
(二)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將推薦意見以及企業申請材料報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根據建設原則、領域、牽頭單位情況等綜合評估,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第三方機構按照《哈爾濱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評價體系》(見附件1)進行評價。
(四)通過評價后,擬認定名單在市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提請市工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
(五)審議通過后,公布認定結果并授牌。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對創新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創新中心每年須提交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運行發展情況以及定量定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發生更名、股東成員變更、功能和研究方向有重大調整時,及時通過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報市工信局備案。
第九條市工信局不定期對創新中心后續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抽查,督促創新中心充分發揮功能,為行業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鼓勵創新中心圍繞行業市場需求研制開發首臺(套)產品。
第十條市工信局原則上每三年按照《哈爾濱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績效評價體系》(見附件2)對創新中心進行一次復核。對不合格的,給予最長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滿后,再次組織復核。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創新中心稱號:
(一)逾期未報年度總結不接受管理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復核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存在失信違法涉黑涉惡行為的;
(五)創新中心實體被依法終止的。
第十二條對符合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總體布局且運行優秀的創新中心,推薦申報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按照工信部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應常態化挖掘培育對象,將研發、經營及資源協調能力較強,組建模式符合建設方向的單位列入培育計劃加強指導,并報市工信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在同一年度內,分別被認定為黑龍江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和哈爾濱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按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省、市獎勵政策不兼得原則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與《關于加快推動哈爾濱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工業強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規〔2021〕10號)同步,原《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哈工信規〔201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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