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規〔2021〕7號
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制造業企業流貸貼息
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推動哈爾濱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工業強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規〔2021〕10號)相關條款,我局制定了《哈爾濱市制造業企業流貸貼息政策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8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制造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工作,有效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緩解流動資金緊張,促進實體經濟發展,依據《關于加快推動哈爾濱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工業強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規〔2021〕10號)中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有關規定,制定下發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落實制造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政策堅持普惠制原則,凡達到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一律公平、公開、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不含軍工企業)。第三條 對年營業收入增加2000萬元(含)以上且當年新增流動資金貸款到位額500萬元(含)以上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按其當年新增流動資金貸款實際支付利息額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貼息補助,其中,通過市級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貸款的,按實際擔保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一)申報條件:1.在我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2.企業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我市能耗、環保、安全、守信等要求。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制度規定、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不予獎勵。3.申請貼息企業應與貸款及付息主體相一致(包括集團總部財務公司貸款)。4.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省市兩級流貸貼息。 (二)申報材料:1.書面申請材料。《企業基本情況表》、《制造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申請表》、企業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性及自愿承擔違諾責任的承諾書、申請報告、《項目績效指標申報表》、《中小企業政策性擔保貸款貼息申請表》 《中小企業政策性擔保貸款貼息基本情況表》。2.佐證材料。企業當年及上年度審計報告及決算;企業當年及上年度有關會計賬簿;企業當年度與金融機構、集團財務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憑證、付息憑證、還款憑證、利息清單匯總表、貸款結算清單匯總表;擔保費轉賬憑證、擔保費發票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如三證合一的,僅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即可)等。(一)正式啟動。市工信局下發年度申報制造業企業流貸貼息的通知。(二)企業申報。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將年度申報制造業企業流貸貼息的通知及時轉發至所轄區域內企業,并組織所屬企業屬地化申報,指導企業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確保材料形式完整、內容符合要求,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匯總行政區域內申報材料并形成推薦文件上報市工信局,同時,推薦文件抄送區、縣(市)財政局。申報材料不作為最終貼息依據。(三)集中審核。市工信局協調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提供申報企業信用情況。市工信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企業的財務指標、貸款等情況進行集中審核(審核時間、方式等以相關通知為準)。(四)公示名單。市工信局根據審核結果和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提供的申報企業信用記錄提出擬支持企業名單及資金安排。支持貼息企業名單在市工信局門戶網站、冰城工信公眾號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五)上報請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呈報資金撥付請示。(六)撥付資金。資金撥付請示得到市政府批復后,履行資金撥付程序。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應于7個工作日內通知支持獎勵企業。(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或挪用貼息資金。在無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不得增設審查環節和門檻,增加企業獲得貼息資金的負擔。(二)各區、縣(市)工信等部門負責資金監督管理,對存在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企業,除追回資金外,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與《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動哈爾濱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工業強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規〔2021〕10號)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