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哈爾濱市技術創新
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哈工信規〔2022〕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4日
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我市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領與示范作用,規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促進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參照《工信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及《黑龍江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黑工信科規〔2018〕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企業是指本市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體系比較完善、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示范企業認定與運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標準
第四條 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愿申請認定。
第五條 申報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備條件
1.在哈爾濱市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企業各類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失信行為;
2.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
3.企業注重研發投入。連續3年企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對于成立不足3年的企業,需企業最近一個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5%以上;
4.擁有2項及以上發明專利或5項及以上其他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實際應用成效顯著;
5.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數應占從業人數的5%以上;
(二)其他條件
6.掌握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市內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的制(修)定工作;
7.具有明確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具有與行業上下游企業、相關高校、相關科研院所長期開展產學研合作的業績,并與本領域的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類創新平臺建立了廣泛的產學研合作關系。
8.新產品、新技術(工藝)開發能力強,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較強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在增加品種、提升質量、節能減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9.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穩定增長。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10.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數據表》;
(二)自主知識產權證書,獲得的市級以上科技創新方面的獎勵證書、認定證書等(復印件);
(三)第五條相關條款要求的佐證材料;
(四)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認定申請
企業向所在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評審材料。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后向市工信局提報推薦企業名單。
第八條 組織評審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依據認定條件和標準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專家評審結果或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結論,擇優確定擬認定示范企業名單,并通過中國哈爾濱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認定結果。
第四章 年度評價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對示范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條 評價辦法
(一)示范企業根據通知要求編寫評價材料并報送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后,形成審核報告并加蓋公章報送市工信局。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示范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年度核查結果予以公布,合格的予以確認,不合格的撤銷示范企業稱號并發布有關公告。
第十一條 示范企業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評價得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
(二)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撤銷示范企業稱號:
(一)當年評價不合格;
(二)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
(四)有重大稅收違法和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五)弄虛作假騙取示范企業稱號。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報告,由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調整備案。
第十四條 按照《關于加快推動哈爾濱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工業強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規〔2021〕10號),對于符合條件的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下載:http://document.casicloud.com/industry/upload/管理控制臺/2022/03/15/164730607654293.doc
1.《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編寫提綱
2.企業基本情況表
3.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數據表
4.《哈爾濱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vvvv
來源: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