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公布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項目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文件、以及自然資源部深化用途管制“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多測合一、多驗合一”改革精神,學習借鑒先進城市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哈爾濱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項目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豁免范圍
《清單》中列舉的建(構)筑物類、市政與公用設施類、道路與交通類及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物權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ㄈ┓系缆方煌ò踩?、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ㄋ模┎粨p害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二、豁免方式
《清單》分為免于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規劃許可、無需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規劃許可、免于辦理設計方案審查三類。
(一)適用免于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規劃許可的項目,免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需要按照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已審定的建設項目方案或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建設。
(二)適用無需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規劃許可的項目,免于設計方案審查、免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規劃許可證》。
(三)適用免于辦理設計方案審查的項目,按照行政審批信用承諾制要求,由建設單位出具承諾書,無需辦理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階段,可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列入免于及無需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規劃許可豁免項目清單的工程,原則上不再單獨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明。
三、相關要求
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一切活動如有造成周圍環境或設施損害與破壞,使國家、組織和公民個人遭受損失的,建設單位需承擔補償、賠償等法律責任。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市政管理、城鄉規劃、房屋使用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對豁免項目清單進行動態更新維護。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4月26日
(轉自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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