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文字解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解讀
一、政策起草的背景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起草背景主要有三個方面:
?。ㄒ唬┥罨瘒型恋赜袃斒褂?。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面對產業項目發展需求,一方面傳統發展模式難以保障產業項目精準落地,另一方面投融資體制改革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覆蓋面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問題逐漸凸顯。為此,國土資源部聯合多部委印發《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以及《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20號)在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差別化供應土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結合我市的現實需求,在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國土要求下,有必要進一步深化我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保障城市發展。
?。ǘ┩七M土地供應管理法治化。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科學有序的提供強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隨著我市強區放權的不斷推進,必須加強土地管理制度建設,完善土地供應管理政策法規體系,依法依規行使土地管理權力,以法律和制度來保障改革實施與深化。
?。ㄈ嵤┩恋毓┙o側改革。為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新的發展動能,土地供應要及時回應改革需求,結合我市當前發展要求,健全土地供應體系,加強建設用地供應及審批監管,探索建立與轉型發展相適應的、精細化的土地供應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健全土地供應體系”等要求。
二、加強建設用地供應及審批監管措施
為切實強化供應監管,《若干意見》從獎勵機制、凈地供應、土地供應、土地供應監督、企業依約用地四個方面提出措施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切實規范用地供應行為,強化供應監管。
(一)獎勵機制方面。鼓勵各區發展重點產業,帶動促進一般產業,市政府按照重點產業或一般產業,將該土地出讓收益全額或部分撥付給所在地區政府。
?。ǘ﹥舻毓矫?。一是權屬清晰、界線明確、無糾紛;二是地上無堆土、無建筑物和附著物(無架空管線);三是地下管網等位置和走向清晰,保留或保護的意見明確;四是通水、通電、通路,能夠滿足開工要求。凈地工作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ㄈ┕┑胤绞椒矫妗0凑諊乙幎?,采取“招拍掛”出讓或者租賃的方式供應產業用地。實行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制度。對于重點產業項目,可以采取“帶產業項目”掛牌的方式出讓,并將區政府與用地單位簽訂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作為簽訂土地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
?。ㄋ模┯玫乇O管方面。區政府與用地單位簽訂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作為簽訂土地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實行區監管、市抽查制度。建立“全方位、全年限”監管機制。增強企業依法依約用地意識,降低土地供應管理風險。
三、解讀機構
解讀機構為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日常解讀人為丁世兵,聯系電話:0451—86772656。
相關文件:《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哈政規〔202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解決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優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合理確定產業項目
由市發改部門牽頭,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制定鼓勵發展的產業目錄清單及重點產業項目(含總部類項目)和一般產業項目認定標準。由區政府負責,按照目錄清單和標準,認定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項目和一般產業項目(特殊重點產業項目可由市政府確定),并組織辦理供地手續。
各區政府要認真執行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目錄清單和認定標準,從源頭上保障節約集約用地,充分用好土地,合理確定容積率,禁止圈占土地。其中,工業項目用地在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規定的基礎上,用地容積率和建筑系數提高20%,投資強度不低于3000萬元/公頃。在項目招商階段,合理設定注冊資本、投資強度、產業類型、投入產出標準、用地規模、環保要求,重點引進高效能、高稅收、無污染的企業或項目,保障土地資源開發利用與我市產業結構、稅收、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
二、鼓勵各區發展重點產業,帶動促進一般產業
?。ㄒ唬Ψ瞎膭铑惏l展方向的重點產業項目,市政府將該項目用地土地出讓收益全額撥付給產業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對符合鼓勵類發展方向的一般產業項目,市政府將該項目土地出讓收益的20%撥付給所在地區政府。上述資金統籌用于支持項目所在區發展。
?。ǘ┕膭罘康禺a開發企業在市區內從事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后,在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2年內,再投資省、市政府確定的產業園區或重點產業項目,對投資額度超過房地產開發項目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銷售凈利潤(參照全國房地產行業平均利潤率)總和,且在3年內竣工投產經營的,市政府將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土地出讓收益(土地出讓金-土地取得成本)撥付給產業項目所在地區政府,統籌用于支持項目所在區發展。
?。ㄈ┥鲜鰞身椪卟豢杉嬗谩S僧a業項目所在地區政府牽頭,組織有關行業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凈利潤、產業項目實際投資額度超過房地產開發項目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銷售凈利潤之和進行認定,并根據產業項目投資進度,申請兌現支持資金。
三、加快產業項目用地出讓,提高土地出讓效率
?。ㄒ唬┊a業引進條件
由區政府根據我市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目錄清單和認定標準,擬定產業引進條件。其中,一般產業項目的引進條件包括企業注冊地、產業引進行業類別、從事引進行業年限等;重點產業項目的引進條件,可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按照申請內容增加設置項目名稱、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節地技術,以及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節能環保等;總部類項目的引進條件包括:總部項目名稱及意向用地單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和初步建設規模等論證材料,實繳注冊資本、控股母公司總資產、上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及形成地方財力、次年或者特定年期內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及形成地方財力承諾額等,引進行業類別,用地意向區位、用地規模、用地功能、建設規模及土地出讓方式、期限、權利限制等。
產業引進條件列入供地方案。由區政府負責,在土地出讓報名前向市土地交易機構提供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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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權屬清晰、界線明確、無糾紛;二是地上無堆土、無建筑物和附著物(無架空管線);三是地下管網等位置和走向清晰,保留或保護的意見明確;四是通水、通電、通路,能夠滿足開工要求。凈地工作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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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招拍掛”出讓或者租賃的方式供應產業用地。對于重點產業項目,可以采取“帶產業項目”掛牌的方式出讓,即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質量、節地技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提出前置條件的部門,要書面明確設定土地出讓前置條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約定、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
?。ㄋ模┩恋爻鲎尮媾c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區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格式文本、履約考核標準和考核實施細則。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與建設用地出讓公告一并進行公告。區政府應當就產業引進條件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有關內容接受公眾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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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制度。一般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年限按20年確定;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年限可按不低于30年的標準設定,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對采取租賃方式供地的,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過20年。對采取租賃方式轉出讓的,出讓年期與已租賃年期之和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出讓最高期限。非滿年期出讓土地的評估價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修正。在出讓年期內,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在出讓期限屆滿前,用地單位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重新核定土地出讓金。經區政府按出讓合同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依法進行履約考核通過后,符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以協議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和重新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續期年限與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
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的,在租賃期內,承租人可以向區政府和資源規劃部門申請承租土地不改變用途轉出讓土地。經區政府按規定履約考核通過后,符合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以協議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和重新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在租賃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承租人可以向區政府和資源規劃部門提出續租申請。區政府按規定履約考核通過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土地續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并重新簽訂建設用地租賃合同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對批準續期的,續租期限不得超過自原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租賃最高期限。
對出讓以及租賃期限屆滿后,用地單位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其建設用地將無償收回。對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的補償,應當在土地供應合同中約定采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對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四、加強產業項目用地監管
區政府與用地單位簽訂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作為簽訂土地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
實行區監管、市抽查制度。建立“全方位、全年限”監管機制。區政府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的內容對企業實施監管,根據產業發展不同階段的要求,跟蹤核查履約情況。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區政府應當組織區相關監管等部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其中涉及市直相關部門職責的,移交市直相關部門配合處置。區政府要及時形成履約核查處理報告,按批次報送市政府。將履約考核未通過的企業及法人代表名單報送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審委員會,列入失信“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不得參與我市土地出讓活動,并由各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實施聯合懲戒。
市政府每年組織發改、財政、資源規劃、稅務等相關部門,采取“兩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各區重點產業項目進行抽查。對監管不力的區政府,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五、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8年6月13日發布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哈政規〔2018〕15號)同時廢止。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5日
索引號: | 0022779351/2023-00053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
發文日期: | 2023-02-0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哈政規〔2023〕2號 | 時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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